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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普通货车追尾相撞,造成两人受伤

来源:容县律师网  作者:容县律师  时间:2015-01-20 17:2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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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驾驶小型越野车沿京藏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532公里500米处(铜城大队辖区)时,与前方郭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追尾相撞,造成两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事故现场中未发现王某所驾驶车辆的制动痕迹,该车时速约为135-140km/h,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之规定。

  高速交警温馨提示:欲速则不达,平安才能回家!超速行驶是导致交通事故的第一杀手,请合理安排行程,切勿超速行驶!

容县梁承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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