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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 都安一男子被判重刑

来源:容县律师网  作者:容县律师  时间:2015-01-20 17: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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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中年男子黄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村民唐某某时,车辆翻到深沟。事发后黄某某不管唐某某的死活,弃车逃离现场。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被判重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5日9时许,黄某某驾驶一辆轻便二轮摩托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搭载村民唐某某沿高岭至带河线由五竹驶往永安方向,当车辆行驶至带河线24Km+800m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驶出路外15米深的路坎下,造成唐某某受伤死亡。事故发生后,黄某某怕承担责任,竟然一走了之,弃车逃离现场。

  经都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某无事故责任。

  2013年12月7日,黄某某被都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4年2月28日,黄某某被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已触犯我国刑律。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黄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400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为此,法院判决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人民币40000元。

  [法理评析]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见,交通肇事后逃逸,与一般的交通肇事行为相比,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

  发生交通肇事特别是严重交通事故后,肇事责任者往往存在以下几种心态,促成了肇事逃逸的发生。一是畏惧心理。怕承担严重民事赔偿责任,怕受刑事处罚,怕影响自己的前途和家庭等。二是侥幸心理。出事后见伤者昏迷,失去知觉,除死伤者外再无他人,死无对证,硬着头皮驾车逃逸。三是矛盾心理。内心同情伤者,不愿造成更加严重后果,但又不愿负责,处于矛盾心态。四是自我膨胀的逆反心理。对交通违规不当回事,一旦造成事故,非但不自责,反而怨天尤人,置他人生死于不顾,一走了之,被抓住也百般抵赖,死不认账。五是自作聪明的较量心理。有的人造成事故后,仗着自己的小聪明,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有的串通制造伪证,攻守同盟,妄图逃避惩处。这些不良的心理状态是引起交通肇事逃逸的重要原因。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与不逃,受到的处罚是不一样的,全在乎人的一念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这不仅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是一种极不道德、丧失人性的行为,因此,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肇事者必须予以严惩。

容县梁承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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